室内除湿器的制造方法【技术领域】[0001]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室内除湿器。【背景技术】[0002]在温暖湿润的南方地区,室内经常需要用到抽湿机来抽取室内的水蒸汽,降低室内空气湿度,虽然这种抽湿机的使用效果较好,但是这种抽湿机的价格较高,使用时需要耗费较多的电能,且噪音较大,不适于连续使用。【实用新型内容】[0003]本实用新型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,从而提供一种带有由亲水材料制成的漏斗型的水蒸汽收集装置,能够较好的收集空气中的水蒸汽,降低室内的空气湿度,价格极便宜,不需要耗费电能,无噪音,适于连接使用,且使用寿命长的室内除湿器。[0004]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:[0005]一种室内除湿器,包括一接水桶,所述的室内除湿器还包括一水蒸汽收集器,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为漏斗型结构,下端与所述的接水桶相连接,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由亲水材料制成。[0006]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,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为网状结构,所述的室内除湿器还包括三个支撑杆,所述的支撑杆的上端与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的上边沿相连接、下端与所述的接水桶的上边沿相连接。[0007]本实用新型的室内除湿器的优点是:带有由亲水材料制成的漏斗型的水蒸汽收集装置,能够较好的收集空气中的水蒸汽,降低室内的空气湿度,价格极便宜,不需要耗费电能,无噪音,适于连接使用,且使用寿命长。【附图说明】[0008]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,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,显而易见地,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,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,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,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。[0009]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室内除湿器的立体结构示意图;[0010]图2为图1中的室内除湿器的主视图;[0011]其中:[0012]1、接水桶;2、水蒸汽收集器;3、支撑杆。【具体实施方式】[0013]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,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,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。[0014]本实用新型的室内除湿器的优点是:带有由亲水材料制成的漏斗型的水蒸汽收集装置,能够较好的收集空气中的水蒸汽,降低室内的空气湿度,价格极便宜,不需要耗费电能,无噪音,适于连接使用,且使用寿命长。[0015]如图1、图2所示,一种室内除湿器,包括一接水桶I,该室内除湿器还包括一水蒸汽收集器2,该水蒸汽收集器2为漏斗型结构,下端与该接水桶I相连接,该水蒸汽收集器2由亲水材料制成。空气中的水蒸汽与该水蒸汽收集器2相接触时,被亲水材料所吸附,然后顺着该漏斗型的水蒸汽收集器2进入该接水桶I内,这种室内除湿器相对于抽湿机的除湿效果较差,但是其成本极低,不耗费电能,无噪音,可以在室内大量布置,从而提高除湿效果O[0016]该水蒸汽收集器2为网状结构,该室内除湿器还包括三个支撑杆3,该支撑杆3的上端与该水蒸汽收集器2的上边沿相连接、下端与该接水桶I的上边沿相连接。网状结构,不仅能够大幅度的降低该水蒸汽收集器2所耗费的原材料,从而大幅度的降低生产成本,而且在气流穿过网状结构时,能够降低该水蒸汽收集器2的温度,使水蒸汽能够在其表面凝结成小水珠,提高除湿效果。[0017]以上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的设计思路,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,本实用新型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,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。[0018]以上所述,仅为本实用新型的【具体实施方式】,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,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,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。因此,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。【主权项】1.一种室内除湿器,包括一接水桶(I),其特征在于:所述的室内除湿器还包括一水蒸汽收集器(2),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(2)为漏斗型结构,下端与所述的接水桶(I)相连接,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(2)由亲水材料制成。2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除湿器,其特征在于: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(2)为网状结构,所述的室内除湿器还包括三个支撑杆(3),所述的支撑杆(3)的上端与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(2)的上边沿相连接、下端与所述的接水桶(I)的上边沿相连接。【专利摘要】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室内除湿器,包括一接水桶,所述的室内除湿器还包括一水蒸汽收集器,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为漏斗型结构,下端与所述的接水桶相连接,所述的水蒸汽收集器由亲水材料制成。本实用新型的室内除湿器的优点是:带有由亲水材料制成的漏斗型的水蒸汽收集装置,能够较好的收集空气中的水蒸汽,降低室内的空气湿度,价格极便宜,不需要耗费电能,无噪音,适于连接使用,且使用寿命长。【IPC分类】B01D53/26【公开号】CN【申请号】CN【发明人】常娟【申请人】常娟【公开日】2015年11月11日【申请日】2015年5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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